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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身份证号码4114031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商丘市睢阳区*****庄。因涉嫌交通肇事2016年6月10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5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1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豫NT****出租车沿永商北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城市蒋口镇樊集路段时,与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向左转弯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蒋某某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视为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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