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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9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住双牌县**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轿车在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地段时,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撞倒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杨某某并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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