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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74********,汉族,大学本科,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住上蔡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豫Q8****小型越野车,沿上蔡县**乡至上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学西附近路段时,撞着行人魏某某,造成魏某某死亡及豫Q8****小型越野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可致其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人民币130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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