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6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道办事处**路**小区**幢**单元**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驾驶云AM***Y“揽胜极光”牌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昆明市万宏路204号门前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贺某某、张某某相撞,致贺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在本次事故中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胡某某驾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横过道路的行人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除此之外,无其他违章行为,案发时的车速为19km/h;被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被害人贺某某已81岁,除皮肤软组织挫伤和其死亡直接原因颅脑损伤外,无其他伤痕,另一同行的被害人张某某经鉴定未达到轻微伤,因此当时碰撞的力度并不大,贺某某死亡主要是因碰撞后摔倒导致头部受伤所致;胡某某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可认定为自首;胡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两名被害人谅解,两名被害人均已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过失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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