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07时53分许,在仙居县工业路香格里拉小区北大门附近停车位,胡某某驾驶浙J2****小型轿车往外倒车过程中,与沿工业路非机动车道自西向东由王某某驾驶的仙居0000***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王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1年1月4日王某某经医治无效死亡。经仙居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刑事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仙居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