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下午,胡某某驾驶赣******小轿车沿会杉线由南往北行驶。16时25分许途经会昌县**镇**公交公司往北1OOM路段时,因未注意路面动态,且未确保安全车速,与自西往东横过道路的钟某某在道路东侧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赣******小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胡某某主动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钟某某后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9年3月20日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证明胡某某在保险外赔偿了被害人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