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2********,汉族,硕士研究生,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路**号院**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号牌号码为京N****3的小型轿车在本市海淀区莲花池西路金家村桥下路口由东向北行驶时,适有李钟安(男,殁年69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京临0299261)由南向北驶来,胡某某所驾车辆左侧与李钟安所驾车辆接触,造成李钟安倒地受伤,两车损坏。李钟安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4月17日死亡,经鉴定,李钟安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民警出警后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违法行为,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确定胡某某为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后于2020年6月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28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双方签署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损失,并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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