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2时08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FA*****的小型轿车沿平西路从广汉市新平镇方向往西高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高坪镇万柏村招呼站路段时,因超速、疏于观察前方路面情况,与前方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车损、李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报案,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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