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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3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西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新庄西路交叉路口时,与沿新庄西路由东向北右转弯的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苏N*****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陈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逃逸。2020年2月10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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