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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0197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乳山市**院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2时24分许,胡某某持C1证驾驶鲁******号小型专用客车沿山东省威海市南海新区永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裴岛岗事故地点,车辆前部与沿南海新区环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曹某某持B2证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左后侧相碰撞,致被害人沙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9日死亡。经认定,胡某某承担该道路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本案胡某某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胡某某系在驾驶救护车执行任务的职务行为中,因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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