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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镇**庄**村**庄**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18时许,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曹县青堌集镇姬李庄乡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姬李庄东时,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与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日死亡。曹县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打电话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勘验检查笔录;4证人徐某某、石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被害方要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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