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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1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罗中路由中江往罗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中路1KM+950M(罗江区鄢家镇小平原)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周某某驾驶的川F*****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周某某现场抢救无效死亡,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向死者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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