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1〕3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怀化市鹤城区**乡**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1月11日经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牌号为湘NHM3**的小型汽车由南往北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水岸蓝城路段时,将由西往东横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罗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怀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68万元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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