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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慈检二部刑不诉〔2020〕77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居民,文化程度初中,住慈溪市**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浙BK****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三北西大街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和二路交叉口东侧50米附近时,与张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并胸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且未按规定避让借道通行的非机动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人民币1 698 0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病历资料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记录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血样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条及备注、家庭情况登记表及死亡证明、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证明、户口簿、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一)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二)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四)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根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附:

本决定书送被不起诉人、被不起诉人所在的村委会、被害人近亲属及慈溪市公安局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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