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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运输,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街道**社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C2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杭州市萧山区临江开发区新世纪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纬八路路口右转弯时,与由被害人宋某甲驾驶的沿萧山区新世纪大道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宋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右转弯过程中未注意观察,妨碍直行车辆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赣C2Q****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74万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收据,汽车挂靠合同,证人邱某某、宋某乙、陈某某、余某某、钱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证据制作说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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