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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20时10分,胡某某驾驶湘******货车行驶至冷水滩区S217线马坪小学前路段时,与怀抱幼儿张某甲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周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凤凰园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胡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对死者家属做出补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胡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已对被害人家属做出赔偿,取得了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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