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12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7********,汉族,初中二年级文化,住浙江省**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8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从本市巍山镇罗店村驶往巍山镇,途经诸东线52km+600m本市巍山镇乌竹岭下村路段时,与在马路上行走的俞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俞某某受伤经东阳市人民医院巍山分院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夜间驾驶车辆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行人动态,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兑付全部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协议并已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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