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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6******,汉族,高中文化,浦江**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5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浙G****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浦江县桐义线68公里200米黄宅镇岳溪村路段时,与横过桐义线的行人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郑某某受伤经浦江第二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浦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郑某某系因交通事故所致特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浦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打110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4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郑炳荣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被不起诉人真诚悔罪,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浦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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