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刑二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资兴市**镇**村委**,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南省资兴市,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资兴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LF****号小型轿车,从资兴市兴宁镇方向沿国道G357线驶往州门司方向,18时42分许,当行驶至国道G357线资兴市兴宁镇何家山新联村路段时,因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与正在横过道路的曹某某相撞,造成曹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曹某某经资兴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并在事故地等待。2020年12月16日,经资兴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20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曹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曹某某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系自首,无前科,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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