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路**庙**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6日0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湘******号机动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社区门口地段时,将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谢某某撞倒,造成谢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参与对伤者的抢救,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25日,谢某某的家属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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