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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珙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栋。

本案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09时25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Q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Q****号)行驶至珙县孝儿珙筠路18KM+900米处时,撞到行人何某某,造成何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及鉴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系重型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赔偿了受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勘笔录、鉴定结论、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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