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云D*P***号小型轿车沿着煤兴线由盘州市洒基往坪地方向行驶,22时10分许,行驶至洒基常箐村砖厂路段碰撞对向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云D*D***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后逃离现场,22时20分许,行驶至常箐村赵家大沟路段,因占线与对向行驶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乘坐人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胡某某驾驶机动车逃离现场,王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凌晨4时许被送至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治疗,于2019年3月15日18时许在盘江煤电集团总医院手术过程中死亡。2019年3月6日1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3月18日胡某某与杨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赔偿杨某某损失人民币11200元。2019年4月17日,贵州盘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与王某某的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已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18600元。2019年4月22日,胡某某与王某某的家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赔偿王某某家属人民币161800元。2019年5月30日,胡某某与张某某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已赔偿张某某89800元,张某某对胡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5月22日,经盘州市公安局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因果关系介入治疗因素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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