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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2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福州**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道**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7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闽******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闽*****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从福建省泉州市出发沿104国道往福建省福州市方向行驶,行驶至福清市**路街道**村路口时,胡某某为避让右侧车辆往左打方向后又往右打方向避让左侧车辆,导致车辆碰撞到右侧路边树木。之后,胡某某再次往左打方向,致使车辆碰撞道路隔离栏后,与对向车道内的福清*****号二轮电动车左侧车身区域发生碰撞后碾压二轮电动车,事故导致福清*****号二轮电动车的驾驶员钟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报警。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钟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机动车对前方路况动态估计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其中胡某某赔偿人民币15万元,肇事车辆所有人福建省奋发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人民币103.18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查表、授权委托书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4.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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