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三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住高安市**镇**大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9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赣C2****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安市中汽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高安市行者物流公司门前路段,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360983120200000143号认定书认定, 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交警赶到后,随同交警一同来到高安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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