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轿车搭乘妻子文某某从仪陇县回春镇新繁村五组向回春场镇方向行驶,行至来玉路瓦窑坪村三组李某某家处时与院墙相撞,文某某受伤后在送医途中死亡。经认定,本次事故胡某某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胡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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