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未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95********,侗族,初中文化,吊车司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现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1日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贵D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镇***村家中出发,往玉屏县***工业园区方向行驶,车行驶至玉屏县**街道小坡山大桥处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黄某某死亡、贵D3****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及120救护电话,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1年1月21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158000元,取得谅解。2021年1月2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人相关情况、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被害人信息档案、尸表检查申请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协议、谅解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天网视频、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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