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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川F*****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搭乘其妻子付某某由赵家方向沿金堂大道中段向赵镇方向行驶,17时15分许,该车行驶至金堂县金堂大道中段7KM+400M路段处,所驾车倒地,造成胡某某受伤、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20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被传唤到案。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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