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灵璧县人,住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号车沿宿州市**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与由南向北的横过道路的行人柳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柳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柳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3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胡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同被害人柳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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