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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浦北县,公民身份号码4528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北海市**区**路**园**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8时许,胡某某驾驶桂E****9号小型越野客车沿合浦县**镇**街由东往西倒车,至西侧路口时,将坐在道路南侧路面上的无名氏(女)碰到后碾压,造成无名氏(女)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事故现场报案并等候处理。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胡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女)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现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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