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公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陕F****F号小型面包车,由两河镇向新集镇方向行驶,车辆取道汉黎路,行至南郑区新集镇教堂路口附近,与前方骑行两轮电动车横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倒地受伤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陕西省南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胡某某案发后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经调解,涉事双方达成协议,胡某某给付王某某近亲属480500元赔偿金,获得了王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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