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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执行逮捕;2019年9月25日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9时30分许,胡某某驾驶鄂A*****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加油站往大悟**,沿黄杨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广水市**镇**村**湾路段,因对向车辆灯光刺眼,对前方路面观察不清,贸然行进,当发现右前方同向的行人郑某甲时,措施不及,将郑某甲撞倒,造成郑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及时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童某某、郑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

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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