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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伪证案)(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芜湖检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芜湖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现住芜湖县**镇***社区***小区(户籍地芜湖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7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旗保,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本案由芜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王某某原系夫妻,2016年左右两人离婚后仍共同生活。2019年10中旬,王某某为帮助周某某办理贷款,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办理了芜湖县湾沚镇某某经营部营业执照,并以该经营部名义开通了对公账户。后周某某以其经营的芜湖县某某建材经营部向芜湖县湾沚镇小丽某某经营部购买钢材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180万元,后王某某将该笔贷款中150余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在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与王某某共同生活期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知晓王某某有赌博行为,且在事后知晓王某某将周某某等人贷款、购房款等款项用于赌博。

芜湖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3月16日对丁某某被诈骗案、王某某诈骗案立案侦查,于3月16日12时许将王某某抓获到案并采取强制措施。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帮助王某某隐匿罪证,在2020年3月16日14时许接受公安机关民警调查询问时,隐瞒其注册芜湖县湾沚镇某某营业部的用途,以及王某某将他人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和澳门赌博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本案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帮他人隐匿罪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胡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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