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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4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大楼**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某天,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区通过他人购得一张对其本人出生时间进行更改的伪造身份证。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本区**街道**路**大楼**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上述伪造的身份证一张。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高某某等人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财物入库确认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鉴别书,搜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假身份证一张,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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