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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群众举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高中毕业证涉嫌造假。经鉴定,其日期为“2000年6月10日”、毕业证号为“200015616”、学生姓名为“胡某某”的高中毕业证上的“贵州省遵义县第三中学”印文系伪造。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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