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9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游艳、谢勇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5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8月13日补查重报;于2018年9月12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2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广东省高州市**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负责人,该公司2017年挂靠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珠海市金湾区**镇**小区工程,在工程施工期间,胡某某为了方便加盖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指使陈某某(已判决)伪造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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