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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3********,汉族,高中,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银**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银**公司)技术部自2014年成立以来开发“秒**”等APP软件,并将APP软件上架各网络贷款超市平台进行高利放贷。该公司主要通过两个途径获取贷款人基本信息、贷款人通讯录以及贷款人通话记录。一是通过产品上架到一些渠道平台的贷款超市,用户如果想贷款就到这些渠道平台点击贷款产品,贷款超市就要求客户注册获取客户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紧急联系人等基本信息。注册完毕后,客户确实需要贷款继续点击相关提示的,就会被贷款超市利用爬虫软件获取贷款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消息。二是公司将秒**APP链接嫁接到一些流量平台,用户看到点击链接后就下载秒**APP,注册登记,获取基本信息,用户确实想贷款的,继续点击贷款的,再利用爬虫软件获取贷款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

郑某某于2019年5月通过网络招聘到银**担任贷后部主管,主要工作内容为:通过登录网站,输入账号密码进去查看里面有多少人逾期未归还的,里面有贷款人员信息,包括其身份证信息、手机号、还有家人信息。并负责联络外包催收公司询问催款进度,并物色联系外包催收公司。后由郑某某联系,由广州君传公司、武汉皓城信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银**进行催收。郑某某将公司逾期未还款的人员信息网站、账户、密码发给上述两家公司,上述两家公司员工再进入公司网站,获取贷款人员个人信息(包括逾期贷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贷款金额等)后,通过给贷款人员或其通讯录联系人拨打电话的方式索要贷款。

谢某某于2016年9月到银**工作,后担任公司技术部主管,主要工作内容为:负责开发产品,且在工作期间开发了秒**两款APP。

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系熊某甲(已判刑)在2017年设立的,后熊某乙入股,公司主管人员包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吕某某。公司日常管理熊某乙、胡某某、吕某某在负责,运作模式是由熊某甲联系对外业务,熊某乙具体安排工作给员工,员工进行催收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是由胡某某、吕某某协助熊某乙监督员工是否按照催收流程进行催收工作,以及完成的催收情况的核实等工作。

武汉**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为银**公司提供服务时,设置hcxd为主账号来接收郑某某提供的银**公司网站网址、账号、密码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该账号的主要管理人员是胡某某,胡某某再通过设置分账号给钱某甲、方某某、吴某某、邱某某、钱某乙、刘某某、肖某某、饶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再进入银**公司网站网址、账号、密码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

截止2019年11月20日,hcxd该账号共计非法获取公民通讯录信息共计2853111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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