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侵犯著作权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59号

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1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31981********,汉族,高中,群众,四川**公司**,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市**镇**村**组**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家园**栋**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为童某某(已起诉)等人传奇私服游戏发布站的流量商,其所在公司为重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开发了一款网吧计费系统软件并交给大量网吧使用。被不起诉人与童某某频繁采取加密聊天方式沟通,后胡某某安排公司员工按照他的指示将童某某提供给他的3655sf发布站地址录入该计费系统的后台,计费系统就会通过网吧电脑终端的锁屏界面和mini弹窗将发布站的网站进行广告推广。2019年期间,胡某某的银行账户共收到来自发布站的涉案资金15069700元,获利为400多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退赃4549080.04元。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胡某某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洪湖市公安局没收其违法所得。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