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15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1197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呼玛县**镇**街**号。因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7月14日至2018年7月28日;自2018年9月28日至2018年10月12日;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7月28日至2018年8月27日;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1月间,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从唐某某以8000元价格购买伪造的地铁员工卡4张,后倒卖给李某某、仝某某3张,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胡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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