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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未检办刑不诉〔2018〕1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住湖北省石首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2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兴桂,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秦某某”(未到案)为牟取暴利,自2017年以来多次介绍卖淫女孔某某、张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卖淫,并在惠阳区**百货后面租一房子做为卖淫的场所,接着还纠集刘某某、胡某某等人负责帮卖淫女在卖淫时望风,如有警察来查处就以咳嗽作为暗号通知卖淫女,每天获利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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