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鸡泽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 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乡**村**号,现住址: 新疆库尔勒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3日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江西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辰兴生活大师小区前停车场驶出,行驶至小区出口与开发大道交汇处时,被巴州公安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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