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云L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涧县城金龙路由小军庄方向驶往小红桥方向。20时40分许,行至南涧县城金龙路K3+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胡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93mg/100ml,胡某某随即被带至南涧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所取血样经送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作乙醇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6.36mg/100ml(乙醇/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工作,有悔罪表现。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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