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系云南省神农集团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委会**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和李某某、郑某某、舒某某在虹桥吃饭期间喝了5瓶500ml的燕京啤酒,饭后其驾车回新北站休息,后胡某某驾驶车牌为云D*****号车到新北站**宾馆接舒某某准备出去玩,23时32分行驶至宣威市振兴街火腿广场路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其血样经云南维权鉴定中心鉴定,酒精含量为107.77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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