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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159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5********,汉族,大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地佛山市顺德区**镇**路**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华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1日0时40分,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华饮酒后驾驶粤X 21Y96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路段时被交警截查,交警将胡某甲华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胡某甲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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