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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64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街**号**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A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碧桂路容桂段辅道广珠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南门对开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其酒精呼气检测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l00ml。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4mg/l00ml。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悔罪。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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