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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积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9271979********,土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吹麻滩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中共党员,积石山县**乡人民政府干部,无前科。

本案甘肃省积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20分许,胡某某驾驶甘NA80**号小型轿车在积石山县吹麻滩镇大十字路段行驶时被正在巡逻执勤的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胡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将其带至积石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

     2020年3月21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20】毒鉴委字第B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胡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147.06mg/100ml。

    2020 年4 月3 日,胡某某被积石山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积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积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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