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4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份证号码34011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家园**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41分左右,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带着许锦恩从本市蜀山区四里河万科广场出发,经四里河路、怀宁路,沿怀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清溪路交口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是87mg/100ml,后被交警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为84.9mg/100ml。
2020年7月1日,胡某某经电话通知到交警部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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