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户籍地及现住址: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0时0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皖Q*****轻型普通货车沿含山县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中学处被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已达到醉酒的标准。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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