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肥东县**镇**村**组,住庐江县**镇**工地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1时52许,胡某某驾驶皖******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庐江县庐城镇周瑜大道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胡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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