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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6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72********,汉族,高中文化,蚌埠市××××××人,户籍所在地、现住安徽蚌埠市蚌山区**栋**单元**号。2009年8月因阻碍执行公务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皖******号白色英菲尼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从**路**花园附近饭店行驶至**路**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后被带至蚌埠**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5月18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现场车辆及抽血照片、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0]第(37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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