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700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镇**村**路**号。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30日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驾驶皖J****0号小型轿车由徽州区文峰东路往迎宾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徽州区103省道369公里900米处,被执勤民警临检查获。经检测,胡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血样采集。经鉴定,胡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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